2008/01/10 | 老河口市工商局 老河口市消费者委员会2008年第一号消费警示
类别(分类一) | 评论(0) | 阅读(54) | 发表于 10:00

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老河口市消费者委员会

2008年第1号消费警示

 

食品用塑料袋需加贴QS   消费者请注意识别

   食品安全不单指食品本身质量问题,与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各类包装、容器、工具等制品对食品安全都会产生重要影响。目前,市场上一些价格便宜的食品包装塑料袋多是使用聚氯乙烯制成,含有致畸、致癌等物质。当温度过高或存放过久,特别是接触到油脂性食品时,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便会挥发到食品中,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。

 为了保证食品用包装的质量安全,国家已启动食用塑料包装、容器和工具等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。首批列入范围的有保鲜膜、塑料桶、食品包装袋、塑料奶瓶、一次性塑料餐具等39种产品。从200811起,这些食品包装实行市场准入制,凡上述食品塑料袋必须标注“食用品”字样,并且必须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“QS”食品质量安全许可标志及编号。凡未获得食品用塑料包装、容器、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,将不得进行生产,食品生产企业也不得使用其产品,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。

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老河口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,从200811日起,在购买食品或在外就餐时,不仅要注意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,还要正确识别包装上的“QS”标志,来辨别食品用塑料包装、容器、工具的安全,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 

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 

老河口市消费者委员会

〇〇八年一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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